本报讯 近日,家住庐城镇的何女士一直挺闹心的,自从去年5月26日预付了302730元购房款以后,心里就一直盼望着能早日住进新房,但是,合同约定今年元月26日交房的日期早以过去了,却迟迟不见交房,经多方协商未果。6月3日,她一纸诉状将房产开发商——庐江县安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,要求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898元。
和何女士有着同样遭遇的另外25个购房户也同向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,并由潜川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代理,索要赔偿金,县法院已进入了立案审查程序。县法院立案庭长霍晓马说,这26户购房户和“绣溪豪庭”,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,“绣溪豪庭”未按合同交付房屋,实属违约行为,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08条规定,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。但他同时认为,法院主张双方协商调解,解决存在问题,如果调解失败就要进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审理。
庐江县安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出卖人,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庐城黄山路东侧面积为16240平方米地块土地使用权(编号为庐国用(2007)第921号),规划用途为商业、住宅用地。出卖人经批准在这地块上建设商品房268套,门面房14间,暂定名:“绣溪豪庭”,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“庐建规建字第061122号”,并于2007年5月,以每平方米2747 .93元与这26个购房户协商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购房户都交纳了一定数量的预付金。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规定,于2008年元月26日前交付房屋,如果出卖人逾期不能交付房屋,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违约金。眼看交房日期的一逾再逾,商家却毫无动静,这些购房户心里不免着急起来,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他们拿起了法律武器。
而县法院法律专家认为,目前这些购房户诉诸法律不是最佳时期,主要是房屋出卖人还不能敲定最后的交房日期,购房合同是延续还是终止?违约金赔偿从何时算起.?……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办理起来有些棘手,购房户的利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。如果能在房屋出卖人交房后再行起诉赔偿,违约事实认定就更加清楚明了,法院审理此案可能更妥当一些,购房户的利益也得到有效的保障。
记者连线了庐江县安兴房地产开发公司,一位姓徐的负责人说,今年一月的大雪给他们的工程带来了影响,延误了工期。尽管交房的日期延误了,但一些购房户中已与公司达成了协议,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了一定的经济补偿。这位负责人希望与这26户协商解决此事。
本报将密切关注这一事态的动向,及时进行跟踪报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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